宜兴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各镇(街道)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及《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奖励的标准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三、补贴奖励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当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大于或等于上述人数时,则: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
超比例奖励金额=(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填报《宜兴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二),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人社部门核定的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参加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属地残联申请上一年度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审核:
(1)初审。用人单位提报申请后,各镇(街道)残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宜兴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把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资料上报至宜兴市残联保障金征缴办公室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退回并说明原因。
(2)复审。市残联保障金征缴办公室对收到的初审资料复审,并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实际在岗进行现场核实后,上报市残联理事会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退回并说明原因。
(3)公示。审批通过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示。
2、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的申请拨付按比例补贴和奖励资金,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
市残联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负责;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不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九、本细则由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宜兴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宜兴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