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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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宜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宜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在每年 1月31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反映本单位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数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册等情况。”

二、第九条修改为“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结合有关单位应当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差,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出该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保障性支出中列支。”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