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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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提高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4]40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194号)文件精神,为逐步提高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提高残疾人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 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生活保障金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城镇每人每月242元,农村每人每年1320元。

二、调整后,残疾人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市政府 [2003]第53号、54号政府令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残疾人低保对象生活保障金仍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管理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