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且生活能自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所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含城镇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以优先。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转正、工资定级、评定晋升职称、确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反映本单位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数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册等情况。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就业保障金 =(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置城镇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九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结合有关单位应当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差,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出该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保障性支出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须经市财政会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补贴;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和直接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