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宜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参加热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乡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数 1.5%的都属残疾人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1.5%-本单位上年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机关、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及中央、省、无锡市驻宜单位和市属企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企业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
三、征收机关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凡资金纳入市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由市财务结算中心代扣)。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程序
(一)核定基数
征收对象应于每年 1—3月份填报《宜兴市单位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在3月底前送交发表的部门。填报单位同时应附报“残疾人证”(1997年后新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证等资料。
征收对象填报的《宜兴市单位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后,作为地税部门的征收依据,其中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开票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为每年第三季度,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的基数,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开票征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解缴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凭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月末由地税局全额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解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市财务结算中心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划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在综合财务计划中列支。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政府规划的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措施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凡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单列征收。
在征收期内,对无故不填报《宜兴市单位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的单位,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免交。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市残联先受理单位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经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会商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或缓征,缓征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一次缴清,对逾期缴纳的,根据财政部财综字 [1995]5号文件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缴款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凭证后,拒不缴纳的,将由新闻媒介曝光,直至采取措施强制执行,以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