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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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意见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二 000年五月十六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于 1988年下发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锡建总(1999)11号“关于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满足全市4.6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更好地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就认真实施《规范》及《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一项措施,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施《规范》及《实施意见》,逐步推行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城区及各建制镇镇区在信笺城镇道路和建造会议中心、车站、客运码头、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展览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公共建筑,应按《规范》及《实施意见》要求,建造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包括出入口、坡道、走道、门、楼梯等设施,主要商业街及公园的人行道应铺设触感地材。

三、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及公共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老年人使用,主要休憩、活动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各项新建、在建的城镇主干道及重要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应满足《规范》要求;已建的、无残疾人专用设施的主干道和主要商业街,在今后的扩建改造中,应按《规范》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增设残疾人设施。

五、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道路和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提出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在审批建设项目方案时,将《规范》标准作为审批的一项内容,凡有条件做到而不按《规范》要求做到的,不予批准。

六、各设计单位对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工程概算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

七、建设单位应按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在建设中予以落实,并列入小区和公共设施综合验收的内容,参与考核评价。凡不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

八、《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实施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