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财社[ 2003]23号
锡残[2003]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管理工作,保证保障金高效、安全运转,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
<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9]120号)和市财政局、市残联《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规定》(锡财社[2002]22号)精神,现就完善保障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是指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根据其年度差额残疾人数,按市或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标准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二、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管下,由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
(一) 保障金的征收:从2003年起,征收额度由市和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收款工作委托当地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二)保障金使用范围: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2、对招用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的单位实行岗位补贴;
3、扶持残疾人集体和个人从业;
4、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5、支付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金;
6、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广告及信息发布等;
7、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8、残疾人的康复扶贫和特困残疾人的救助;
9、残疾学生的助学金和奖励;
10、支付保障金的征收费用;
11、上交省、市保障金支出;
1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及街道(镇)残疾人就业工作经费补贴;
13、列入政府规划的其它残疾人事业支出。
(三)保障金属政府性专项基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立财政账户,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财务管理,并认真制订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保障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各地残疾人劳服机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精神,加强保障金的预算管理。按照
“ 应收尽收,量入而出,收支平衡 ” 的原则,年初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编制决算报告和说明。保障金的支出在 “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 ” 类第 1707款 “ 残疾人事业费 ” 科目中列支。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的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相应做好保障金的跟踪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金不得比照地方其它预算外资金提取政府调剂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调剂使用。对核准的专项支出和日常资金需求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正常使用。
五、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开支等正常工作经费控制在当年收入的10%以内。
六、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当年收取的保障金总额中,扣除上交省残联和返还代征部门手续费后,每年10月前向无锡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上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
(城区各为20%,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各为5%),主要集中用于各地重大项目的开支。
七、为促进各街道(镇)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地在留存的保障金中可提取不超过20%的金额返回街道(镇)残联。使用范围按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残联对各地保障金的收支及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