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训练恢复、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目前,我市残疾人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广大残疾人缺乏康复训练的知识与方法。“九五”以来,我市抓住加强社会工作、发展社会服务和社区卫生事业的机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通过依托基层医疗卫生网和社区服务网等社区资源,就地、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收到良好效果。
为更好地贯彻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普遍推行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至2010年提前实现我市残疾人 “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的目标,依据省《康复训练与服务 “ 十五 ” 实施方案》和《无锡市残疾人事业 “ 十五 ” 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建立完善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指导机构的作用,为残疾人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十五”期间,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和宜兴市70%的乡镇(街道),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50%的乡镇(街道)达到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发的《
“ 十五 ” 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评估标准》要求, 2010年实现全市残疾人 “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目标,宜兴市、崇安区两个试点市、区提前两年实现目标。
——实施康复训练重点工程,完成国家下达的康复训练任务,推动康复训练工作向社区化、实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对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有效率分别达到90%、80%和80%。
——承担本地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和社区家庭聋儿康复的指导工作。开展聋儿康复评估、听觉语言训练和社区家庭指导等业务。确保在各级语训机构训练的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达25%以上。
——在宜兴市、崇安区开展盲人行走导向训练服务的试点工作,并在无锡城区和宜兴市全面推开。选择一个有条件的区探索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工作模式、服务内容和训练方法。
三、工作内容
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内容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为各类残疾人普遍提供康复服务;二是开展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聋儿为重点的康复训练。
1、康复服务
(1)康复医疗服务。主要为残疾人提供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家庭康复病床和转诊服务等。
(2)训练指导服务。主要包括为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训练方法、指导使用矫形器和制作简易训练器具、评估训练效果。
(3)心理支持服务。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指导等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4)知识普及服务。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用品用具服务。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
(6)转介服务。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方面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2、康复训练
(1)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对象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儿麻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运动功能障碍者,训练内容包括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三个领域。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对象为14周岁以下,由于脑损伤或脑发育障碍所致的以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为主要表现的残疾儿童,训练内容包括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和生活活动四个方面。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对象为14周岁以下,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于同龄儿童平均水平,同时伴有明显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困难的儿童,训练内容包括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能力训练。
(4)盲人行走导向训练对象为有康复需求的试点地区盲人。训练内容包括盲人独行训练、随行指导、导盲用具配用、心理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服务,帮助盲人消除行走恐惧心理,实现安全、有效、自然、独立地行走。
(5)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对象为有康复需求的试点地区成年智力残疾人,训练内容包括生理自理能力训练、简单劳动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6)聋儿康复对象为7周岁以下有残余听力的聋儿。通过语言训练得到康复,开口说话。
(7)有关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麻风畸残者康复训练等按相应方案实施,并将其纳入康复训练与服务规划之中,便于在调查、建档、指导和训练工作中统一安排实施。
四、具体要求
(一) 市(县)
(1)调整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残联,成立市残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
(2)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将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相关部门业务范畴。
(3)逐步构建专业康复机构、社区、家庭三位一体,面向全体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成立市精防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儿童听力语言训练中心、智残儿童系统康复训练中心、肢体残疾系统康复训练中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和脑瘫儿童治疗康复定点医院、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假肢装配中心,并由上述专业康复机构分别承担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工作。
(4)举办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培训班,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并指导市(县)、区的培训工作。
(5)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发放并推广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编制的康复训练挂图、音像制品、康复服务手册、康复训练和残疾预防等系列普及读物。同时积极组织有关专家针对需求编写简易康复手册,并通过有关媒体开展康复知识宣传。
(6)对全市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填报 “ 康复训练汇总表 ” 、 “ 康复服务汇总表 ” 。
(二)市(县)
(1)成立于(县)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残联,有专人负责。
(2)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积极协调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工作制度,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会议记录。
(3)制定市(县)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4)成立市(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内设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配合工作任务,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提供服务,有成员名单和工作情况记录。
(5)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成立精防康复指导中心、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智残儿童和低视力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中心,成立聋儿语训中心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对外挂牌,有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直接开展对外服务。
(6)组织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掌握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量、分布和对康复服务的需求情况。并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培训一名胜任业务工作的康复员。
(7)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根据残疾人不同康复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以集中、分散、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8)对纳入国家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指导使用全康办制定的康复训练档案,康复训练有效率达到目标任务的要求。
(9)2004年有一个乡镇(街道)成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试点单位。
(10)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填报 “ 残疾人康复训练登记表 ” 、 “ 康复训练汇总表 ” 、 “ 康复服务汇总表 ”
。
(三)区
(1)成立区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有专人负责。
(2)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积极协调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工作制度,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会议记录。
(3)制定区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4)成立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配合工作任务,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提供服务,有成员名单和工作情况记录。
(5)利用市确定的各类技术指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6)组织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掌握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量、分布和对康复服务的需求情况。并为街道(乡镇)至少培训一名胜任业务工作的康复员。
(7)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根据残疾人不同康复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以集中、分散、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8)对纳入国家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指导使用全康办制定的康复训练档案,康复训练有效率达到目标任务规定的要求。
(9)2004年有一个街道(乡镇)成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试点单位。
(10)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填报 “ 残疾人康复训练登记表 ” 、 “ 康复训练汇总表 ” 、 “ 康复服务汇总表 ”
。
(11)建立志愿者队伍并使工作制度化。
(四)乡镇(街道)
(1)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民政、教育、财政、妇联、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有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会议记录。
(2)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配备必需的康复训练器材,建立社区康复站,对外挂牌。为残疾人切实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要求承担康复训练与服务任务的机构有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服务内容和残疾人
“ 康复服务记录表 ” ,至少有一名专、兼职康复人员。
(3)指导社区社(村)居委工作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掌握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残疾类别和康复需求等情况,汇总社(村)居委会上报的
“ 康复需求登记表 ” ,对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
(4)以乡镇(街道)为服务平台,利用优势,有重点地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管理好有关康复训练档案。
(5)对社(村)居委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填报 “ 康复服务汇总表 ” 。
(6)普及康复知识,传授训练方法,对社(村)居委会专兼职康复员进行培训,对残疾人家庭成员进行康复指导。
(7)建立志愿者队伍并使工作制度化。
(五)社(村)居委
(1)社(村)居委确定一名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有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2)对残疾人进行康复需求调查,要求筛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占本社(村)居委残疾人总数的70%以上,并填写好 “ 康复需求登记表 ”
。
(3)依托社(村)居委卫生室、学校等机构建立康复服务点,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要求在 “ 十五 ”
期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 80%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站、点有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康复知识读物和 “ 康复服务记录表
” 。
(4)物色适宜人员组建充实助残志愿者队伍,并经常性开展活动。
五、经费保障
1、中央及省下拨经费,主要用于全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人员、检查评估、康复知识教材购发、试点工作、贫困康复对象补助和经济条件相对薄弱地区的工作补贴。
2、市、市(县)、区经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经费,各级政府相应配套。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以及贫困康复对象康复费用补贴和康复员工作补贴。
3、乡镇(街道)经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用于康复站、点的建设、训练器材的补充、人员培训和贫困残疾人训练费用的补助。
4、社会筹款: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等筹集资金,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六、检查、统计、评估
1、检查
——2005年按中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下发的 “ 十五 ” 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检查用表进行检查;
——2008年试点地区按 “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目标要求制定的市有关检查用表进行检查验收;
——2010年按 “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目标要求制定的有关检查用表对全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3、评估
2005年,按中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下发的 “ 十五 ” 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2010年,按 “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目标要求进行评估。
七、本方案试行期间,如上级残联有新的要求或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