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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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6-02-25

(一)政策内容: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政策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锡残[2009]7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

(四)提供材料:

1、一张两寸蓝底近照和户口簿;

2、身份证。

(五)申请流程:

1、申领人带一张两寸蓝底近照及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病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申请;

2、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基本信息录入电脑,照片扫描入电脑,通过残联网上传至市残联评残办公室审核。

通过初审的申领人凭镇(街道)残联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及残疾检测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残疾初检,初检结束后由评残办组织专家组进行主检。

评残办公室将通过主检符合评残标准的申领人残疾评定表医生检查内容录入电脑,并打印出《残疾人证》,20个工作日后残疾人本人可以直接到市评残办公室领取《残疾人证》;也可以由各镇(街道)残联负责领回并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残疾评定每季度一次,每年3、6、9、12月为残疾检测时间。

(六)申领原则和条件:

1、根据领证自愿原则,要求申领《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领精神残疾证的必须先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经过一年以上的康复期后才能申报。

3、申请人在住院和康复期内不能申报(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4、意外事故和中风病人申请评残的,经治疗终结后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残。

5、智力残疾人申请评残的,先到无锡市精卫中心检测智商,凭智商报告单申请登记。

6、听力残疾的,先经医院治疗终结后,凭治疗病历申请登记。

7、视力残疾的,先经医院眼科治疗终结后,凭治疗病历申请登记。

(七)《残疾人证》的复评:

残疾评定申领人在收到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在一年内最多提出一次复评申请并参加新一轮的残疾评定检测。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市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意见为最终结论。如对结果仍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残疾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八)《残疾人证》的补办:

遗失《残疾人证》须经镇(街道)残联通过网络挂失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镇(街道)残联提出补办申请,并通过网络报到市评残办公室,申请人在镇(街道)登记满两个月后,带遗失启示、两寸蓝底近照一张、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市评残办公室办理补办手续。

(九)残疾人关系迁移:

残疾人的户口由外省、市迁移到本市,需重新评定检测,才能办理换证手续。

(十)《残疾人证》的内容变更:

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逐级申报方可予以更正。

(十一)《残疾人证》的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户口迁出本市的,到镇(街道)残联办理申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