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
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各镇(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江苏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宜兴市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能力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含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等);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三、申报审核
1、由重度残疾人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资料。
2、村(社区)收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残疾人类级别、年龄、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当地村(社区)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签署初审意见,报镇(街道)残联复审。
3、镇(街道)残联及时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复审意见,报市残联审批。
4、市残联对申请材料认真复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作出审批意见。
四、资金来源
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日常管理
1、市残联是发放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就业科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市财政是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
2、各镇(街道)残联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做好补贴人员的核查、登记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变化情况,按照“应补尽补、随进随出”的原则及时调整补贴对象。同时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基础信息的建档等工作。
3、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取消当事人享受补贴资格。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宜兴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宜兴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花名册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兴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