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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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辅助残疾人的意见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宜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集团(实业)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卧室辅助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辅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将残疾人事业列入议事日程,切实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一年检查一次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各乡镇、部门、单位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三、残疾人康复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组织、社区服务网、社区康复站及其它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含医疗康复和康复培训)。

市、乡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残疾人挂号、就诊、化验、取药实行优先。

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部门要加强婚前和产前检查,夫妻双方或一方经县(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疾病和其他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应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

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除政府财政拨款外,还应从救济、扶贫、有奖募捐、社会捐资、个人或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其中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由各级政府按辖区人口总数,每年每人不少于 0.1元进行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四、教育和职业培训

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达到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进入中专、技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残疾人参加在职或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照顾。

五、劳动就业

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福利企业应确保残疾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并到岗到位,与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干部聘用、劳保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受同其他职工平等的权利。

各单位在辞退残疾职工时,必须事先征求市、乡镇残联的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残疾职工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按摩医疗机构应有限安排取得按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盲人就业。

对个体从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予以帮助,减免管理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减免税。

对于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咨询、信息、供应农用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文化生活

文教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文化、娱乐、体育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七、福利和环境

市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搞一次助残捐献活动,用于解决残疾人康复、教育、重点救济和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减免本人的义务工、农业税、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商业部门对盲人和肢体残疾人购买生活用品,要优先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应送货上门。

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可优先购票,其随身必备的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应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方便视力残疾人行走和肢体残疾人用车的坡道)。

八、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各律师事务所要对残疾人实行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和免费咨询。市司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筹集、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对贫困残疾人开展法律援助。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