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切实改善我市城镇、农村中残疾人特别是困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锡“市政府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 [2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本地区范围内的学区公办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杂费,并由学校提供一定的助学金。
二、进入全日制高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 600元助学金;属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1200元助学金。经费由所在镇财政和市慈善会各半承担。
三、有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四、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其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计算,免交其分摊的房租。
五、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在本市、镇所有医院就诊时,检查费享受八折优惠。
六、安置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智力残疾人,计入该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七、非福利性质的企业录用的弱劳动能力残疾人,其工资、保险待遇参照锡劳险 [1996]21号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残疾职工应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九、关闭、破产、注销企业和福利企业中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福利企业中提前退休的,有关待遇标准按锡劳险[1996]21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对象,凭户口簿,残疾人证,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优惠待遇。
本意见从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