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5日
各镇(园)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市直属学校:
为巩固、发展“两基”成果,帮扶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江苏省《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 [2002]174号)以及无锡市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有关教育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子女;
3、社会福利机关收养的孤儿;
4、其他因家庭突遭灾祸、发生重大变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办法
1、对低保对象子女在施教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全免;
2、低保对象属于孤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
3、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4、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按 并轨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5、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在读中小学、幼儿园的子女减免20%的学杂费;
6、对其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中小学按15%左右的比例减免其学杂费,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按10%左右的比例减免其学费。其中因家庭突遭灾祸、发生重大变故的,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困难程度酌情减免学杂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有关要求:
1、各校要高度重视做好对困难家庭学生的帮扶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减免政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2、严格规范减免教育收费程序和手续。申请减免对象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要有所在街道或村委会以及所在镇镇政府出具证明、加盖公章(或有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学校对申请减免对象要认真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认真调查核实,据实确定减免收费项目和金额,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填写减免审批表,校长签字,一式两份,一份学校自留,一份报局计财科备案。同时,建好帮扶工作台帐,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