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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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资助和奖励残疾大、中学生的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锡残[ 2004]10号

各市(县)、区残联:

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中华民族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支持帮助我市残疾大学生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现根据中残联、省残联对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资助范围:目前在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含远程教育)、特殊教育学院残疾大学生、研究生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生)。
奖励范围: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大学生(含残疾人自考大专班)和被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研究生。
二、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学习勤奋;
3、持有无锡市残疾评定办公室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标准
1、对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残疾大学生、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000元助学金,属低保对象的残疾大学生、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助学金。
2、对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贴600元助学金;属低保对象的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000元助学金。
3、对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大学生每合格一门奖励100元;对被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上述经费由市、区两级残联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资金列支
残疾人接受高、中等教育属于文化、科技、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助学金和奖学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审批程序
对残疾大、中学生给予资助和奖励,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全日制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生和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于每学年结束时(八至九月)提出年度资助申请,自考残疾学生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申领单科合格奖励,成人高校录取学生于每年九月申领一次性奖励。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 “ 残疾大、中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申领表 ” (见附件),报当地街道(镇)残联,并提供《残疾证》、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证、单科合格证、低保证等材料的原件。
2、街道(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核实无误后,在 “ 申领表 ” 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3、区残联对街道(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4、市残联复核同意后,于次月拨付。
六、助学金、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1、残疾大学生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审批、发放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区、街道(镇)残联承办有关具体事宜。
2、对领取助学金和奖学金的残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其就学情况。残疾学生毕业、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后,助学金和奖学金应予停发。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助学金和奖学金申领和发放的管理,严格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审核、发放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八、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资助、奖励办法。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