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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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3-08-19

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0〕279号)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2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减轻残疾参保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现将有关实施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

二、康复项目及适配辅助器具

(一)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具体见宜人社〔2012〕48号及宜合管办发〔2012〕12号)。

(二)纳入宜兴市基本医疗保障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附件1)

(三)纳入宜兴市基本医疗保障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附件2)

三、残疾参保人员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康复和适配辅助器具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暂定为:

(一)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

1、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宜兴市红塔医院)

2、无锡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1、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宜兴市红塔医院)

2、无锡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1、宜兴市博爱家园儿童成长中心

2、无锡市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中心

(四)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1、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宜兴市红塔医院)

2、无锡市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中心

(五)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1、宜兴市博爱家园儿童成长中心

2、崇安辅读学校

(六)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1、无锡市和诚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假肢装配、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

2、无锡市人民医院(电子耳蜗)

3、邦尼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助听器)

四、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抢救性康复治疗和适配辅助器具流程

1、需进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参保人员,必须到我市指定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诊治疗。因疾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治疗的,必须由参保人家属或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批,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转外治疗。

2、需抢救性康复治疗和适配辅助器治疗的残疾参保人员要持户口本、参保卡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至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后填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登记审批表》(附件3)或《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附件4),转介至相应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3、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对转介的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后,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提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内容或辅助器具适配预算,经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

4、因疾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的,必须由参保人家属或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批,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转外治疗或适配辅助器具。转外治疗的项目仅限于本文件中规定的抢救性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

5、不经以上转院审批手续,自行到市以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治疗、抢救性康复治疗和适配辅助器具的,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五、支付标准与费用结算

1、支付标准。

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支付标准见宜人社〔2012〕48号及宜合管办发〔2012〕12号文件。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支付标准根据附件1及附件2中有关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支付。

 2、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实施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在我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现实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进行直接结算。经申请同意到市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治疗的,费用结算按照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与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统计汇总工作,计算出分担结算表。年终,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携带费用分担结算表(汇总)等有关资料报宜兴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和宜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复审,复审合格后,宜兴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和宜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按照物价收费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费用。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纳入宜兴市基本医疗保障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2《纳入宜兴市基本医疗保障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3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登记审批表》

4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兴   市   卫   生  局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宜 兴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