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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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6-02-25

(一)政策内容: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残疾类级别为一级、二级的肢体、视力、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薪金收入,无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对符合规定的重残人员,参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救助金。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200%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二)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

(三)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薪金收入,无经营性、财产性收入;

4、残疾类级别为一级、二级的肢体、视力、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或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以上、低保2倍以下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四)申请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并据实填写《宜兴市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宜兴市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中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无固定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村(社区)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残联;

2、由镇(街道)残联初审、核实,公示一周后上报市残联;

3、市残联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