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残疾人可以享受装配大腿、小腿、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眼镜式助视器按照城镇医保50%,新农合30%的比例报销。
1、小腿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900元,四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2、大腿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800元,四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3、矫形器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0元,限6周岁及以下儿童,每年适配一次;
4、儿童助听器(双耳佩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元*2,限6周岁及以下儿童,三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5、电子耳蜗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6、眼镜式助视器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元,两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二)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249号)
(三)申请条件: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视力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四)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0--6周岁不需要);
3、社保卡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1、残疾参保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及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2、经市残联审核后,填写《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宜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享受医疗保障情况说明》等相关康复项目审批表和情况说明表,转介至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3、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对转介对象进行评估后,填写《宜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表》,并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同时提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内容或辅助器具适配预算,经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后,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服务;
4、残疾参保人或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和发票到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和市卫生局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结报手续;
5、自行外出不在文件规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适配辅助器具的,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六)定点机构:
1、无锡市和诚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假肢装配、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
2、无锡市人民医院(电子耳蜗);
3、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电子耳蜗);
4、无锡市邦尼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助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