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3、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法律咨询、辩护的;
16、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法律咨询、代理的;
1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12、13、14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三)申请条件:
1、法律援助对象主要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重点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及遇有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特困残疾人给予法律援助;
2、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3、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4、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费用,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四)申请地点:
申请地点为市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站(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内),联系电话为87969092,地址在市司法局大院(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8号)。
(五)申请流程:
申请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可先通过市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站咨询,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相关案件材料向市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