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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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改变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的意见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2-1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保障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的,均属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 1.5% - 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数(市属、区属单位分别按市、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对各单位应缴保障金由市、市(县)区两级劳服机构核定,并根据核定标准按年度全额征收。

三、征收机关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保障金征缴的基本程序

(一)核定比例

市属、部省属单位和区属以下单位(含区属单位)于每年 1~3月份分别向市、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送交本单位 “ 残疾职工年报表 ” 和 “ 残疾职工花名册 ” ,申报核准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 “ 残疾人证 ” 、 “ 伤残军人证 ” 、 “ 劳动合同 ” 和残疾职工的 “ 养老保险卡 ” 等资料,经核定比例后,对应缴保障金单位出具《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满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出具《满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证明》,免征保障金。

(二)开票征收

保障金征收期为每年二季度,各单位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的《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满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证明》到地税各征管分局申报开票。

(三)缴费专户的设定

各单位保障金缴费可与地方税(费)纳税专户合并使用,各缴费单位在申报缴费前应将劳服机构核定的保障金足额划转到缴费专户,确保申报开票后及时划解。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综合财务计划中列支。

五、保障金的资金管理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政府规划的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六、保障金的征缴措施

在征收期内,对无故不交《残疾职工年报表》的单位,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免交。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市(县)、区残联受理减免报告,经市财政局、地税局和残联会商确定后,给予减免或缓征。

保障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逾期不缴的,根据财政部财综字 [1995]5号文件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5 ‰ 滞纳金。

缴费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后,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联出具《催缴通知书》,仍拒不缴纳的,将由新闻媒介曝光,直至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