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合人员,经急性期临床药物或手术治疗后四个月内,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无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和严重精神病症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仍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如运动、言语、认知、吞咽、排尿、排便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且具有恢复潜力和住院康复价值的,可作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康复补偿对象。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康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宜卫[2014]58号)
(三)申请条件: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四)提供材料:
社保卡。
(五)申请流程:
1、参合人员有住院医疗康复需求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康复补偿政策的,填写《宜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康复治疗登记表》,该院相关部门确认盖章后每个月月初上报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
2、对符合住院医疗康复收治条件参合人员的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时实行即时结报。
(六)定点机构:
宜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红塔医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