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和奖励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必须是无业、失业,或者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3、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出勤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的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加盖机构章)。
2、《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和劳动奖励申请表》。
3、申请补贴人员刷脸考勤签到导出表、月度考勤情况汇总表,并加盖机构章。
4、《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和劳动报酬明细表》。
(四)申领流程
1、每年4、10月上旬由“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属镇(街道)残联申请,填报《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和劳动奖励申请表》、《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和劳动报酬明细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镇(街道)残联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电话调查或实地检查等手段核实出勤数据,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3、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报理事长办公会商量后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每年5、11月拨付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将资金给申请机构,机构打卡发放给残疾人。
(五)辅助性就业残疾人认定
1、申请
符合辅助性就业条件的对象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户口簿、残疾人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审核
(1)村(社区)指导申报对象填写《宜兴市辅助性就业人员申请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对象的就业情况审核,重点是非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参与正规就业。符合条件的上报镇(街道)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2)镇(街道)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每个非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都要家访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镇(街道)残联要每月核对辅助性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人员。
3、认定
市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重点是对非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认定。符合条件的转介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六)其他
1、每月出勤天数以监控刷脸考勤为依据,包括实际出勤天数以及经批准的病、事假和不可抗力缺勤天数,最多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
2、每月出勤天数需不低于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的60%,才可以申领出勤补贴。出勤补贴天数不包括经批准的病、事假天数。
3、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其劳动报酬和补贴奖励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
4、当月辅助性就业劳动收入为0的残疾人不能发放出勤补贴。
5、需请病、事假的残疾人,应由本人(监护人)在实际病、事假申请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由“残疾人之家”管理人员批准留存。
6、如遇到严重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集体放假,如果是“残疾人之家”决定的,应逐级上报市残联批准备案;如果是各级残联决定的,应由市残联登记备案。
7、每个机构中享受出勤补贴的辅助性就业人员,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占比不低于60%。
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奖励
(一)奖励对象
符合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二)奖励标准
按不超过残疾人劳动所得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三)申报材料
1、符合奖励条件的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加盖机构章)。
2、《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和劳动奖励申请表》。
3、《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和劳动报酬明细表》(附件8)。
4、“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残疾人发放劳动报酬凭据(银行打卡发放)。原则上调配机构或企业与残疾人个人结算的凭据不予以承认,确实存在企业与残疾人个人结算的,提供相关凭证并提交理事会会议商量确定。
(四)申领流程
1、每年4、10月上旬由“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属镇(街道)残联申请,填报《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补贴和劳动奖励申请表》、《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勤和劳动报酬明细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镇(街道)残联10个工作日内通过查看资料、电话调查或实地检查等手段核实劳动报酬数据,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3、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报理事长办公会商量后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每年5、11月拨付资金给镇(街道),镇(街道)将资金给申请机构,机构打卡发放给残疾人。
(五)其他
计件制工作量确认单必须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奖励
(一)奖励对象
1、与市残联签订相关协议,承担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调配机构”;
2、经市残联认可并与“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相关协议,直接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及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调配机构按照其调配产品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25%给予奖励。
2、企业按照其提供产品及服务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配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调配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奖励申请表》。
4、提供调配机构与市残联签订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协议,或者企业与“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的直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及服务协议。
5、提供企业(调配机构)与“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结算凭证。
6、提供“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残疾人劳动收入所得的发放凭据。原则上调配机构或企业与残疾人个人结算的凭据不予以承认,确实存在调配机构或企业与残疾人个人结算的,提供相关凭证并提交理事会会议商量确定。
(四)申领流程
1、每年10月由企业或调配机构向市残联申请,填报《宜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奖励申请表》,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2、市残联通过查看资料、电话调查或实地检查等手段核实涉及的“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劳动人员、劳动产品及劳动所得等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3、市残联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报理事长办公会商量后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要求拨付资金给企业(调配机构)。
(五)其他
1、残疾人劳动所得是指在“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所有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的纯劳动所得,不包含出勤补贴、劳动奖励等其他补贴奖励。
2、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奖励为当年10月申请上一年度第4季度和当年度1-3季度。
四、示范性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1、通过建设验收的“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
2、全年正常持续开展辅助性就业活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数量不少于3个。
3、申请年度内月均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在15人以上,其中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8人。
4、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除辅助性就业外,还开展康复服务、文体娱乐、学习培训、志愿助残等活动。
5、劳动报酬和补贴奖励通过银行代发,月人均劳动报酬和补贴奖励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
6、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配备专职的管理与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奖励标准
对被评为示范性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月均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在40人以上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月均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在25人以上、40人以下的(包括40人),当年给予8万元奖励;月均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在15人以上(包括15人)、25人以下的(包括25人),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辅助性就业残疾人花名册(加盖机构章)。
2、申请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辅助性就业工作情况、劳动产品储备情况以及开展康复服务、文体娱乐、学习培训、志愿助残等活动情况。
3、《宜兴市示范性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申请表》。
4、残疾人劳动报酬和补贴奖励发放凭证。
5、管理与服务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6、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领流程
1、“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属市残联申请,填报《宜兴市示范性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市残联通过电子考勤刷脸系统、电话调查或实地检查等手段核实辅助性就业人员数量、劳动产品数量、劳动报酬及补贴奖励、管理与服务人员配备等信息,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3、市残联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商量后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要求拨付资金给申请机构。
(五)其他
1、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必须是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每年9月申报,市残联第四季度拨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