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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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6-02-25

(一)政策内容: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不到1.5%的单位征缴残保金。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联、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省残联、省地税《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宜兴市《市政府关于实行基金、费分项征收办法的意见》(宜政发[2014]186号)。

(三)申报及征缴对象: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5%比例的单位,不需要征缴残保金,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单位需要征缴残保金。

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单位就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本市户籍并应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

3、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行同工同酬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6、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五)申报流程:

1、各用人单位到所属地镇(街道)残联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初审,填写《宜兴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征缴期内残疾职工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根据上报资料,镇(街道)残联在年审系统中完成初审;

2、宜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管理中心对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资料进行复审;打印出《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宜兴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达标通知书》;

3、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单位,应在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网站申报缴纳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