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4 号)、《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20〕71 号)
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为中共宜兴市委领导下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机关列入宜兴市群团机关管理。
第三条
市残联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无锡市委、宜兴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积极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加强市委、市政府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残联反映残疾人的思想、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研究起草全市残疾人事业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残疾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对有关业务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
和指导。
(五)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预防、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托养照料、社会保障、文体艺术、信访维权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助困解纾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规划指导、供需对接、跟踪服务;指导研发适用残疾人的科技信息应用,推进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用品用具开发供应等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残疾评定,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指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市残疾人专门协会,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九)负责全市残疾人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基层残联开展工作。
(十)承担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相关任务。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残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残联机关政务、事务,推行机关政务公开,做好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化工作,并协助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行政工作;负责研究残疾人政策法规和制定工作规划,承担全市残联系统工作目标管理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各类重要文稿的起草与审核工作;负责会务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督办,开展全市残疾人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联络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残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纪检、工会、妇联、老干部和统战等工作;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管理,指导基层残联工作,做好残疾人联络、教育、培养和表扬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各类调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残联系统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编制本会管理的各项资金、行政事业经费等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责残疾人事业统计;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残联系统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内外助残的各种捐赠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残联机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协助各园区、镇(街道)监督检查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及机构内残疾人生产、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二)康复科。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残疾人康复政策和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残疾预防辅导和康复人才培训,指导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工作;负责残疾人康复信息调查、统计、指导、转介、科普等工作;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件。
(三)教育就业科。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做好盲文、手语的推广和培训,协调、促进残疾人教育;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就业扶持、专项扶贫、解困救助、托养等相关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盲人按摩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维权和文体科。负责研究拟定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开展助残活动并做好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残疾人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协调和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残疾人事业的普法工作,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文体艺术推进工作;承担市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社会组织联络和管理培训工作;负责残联机关党建工作。
第五条
市残联机关核定编制 7 名。领导职数为: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另按有关规定配备兼(挂)职副理事长;科长(主任)4 名。
第六条
市残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